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楊家豪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
相 對 人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洪俊雄
相 對 人  洪斌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
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
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本院民國107年度雄補字第76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
申請法律扶助獲准,而指派陳豐裕律師為代理人等情,有聲
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表(全部
扶助)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107年度雄補字第76號民事
卷宗核閱而知,又本院審閱該案卷宗結果,聲請人所為請求
非顯無理由,則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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