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5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515號
原   告  邱國儀
被   告  陳秋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兩造所簽訂之認證書之附件即和解書第6條約定,就本
件契約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借款認證書暨所附和解書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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