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小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小字第230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李柔嫻李淑慧李珮晰
反訴被告
即原告   林俊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
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5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06年12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反訴原告即被告遲至106年12月21日始
提起反訴,有其書狀上之收狀章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反訴
原告即被告提起之反訴核屬不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鷹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