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3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335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郁珊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俊傑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

二、查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惟債務人黃俊傑已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按。是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強制執行,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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