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易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43號上訴人保證責任高煌冷凍股份有限公司(合夥)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 律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複代理人 李育任 律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李育任律師複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