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5號
上訴人保證責任高煌冷凍股份有限公司(合夥)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65,3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以岳本件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