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自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自字第61號自訴人甲○○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詐欺案件,查其自訴之提起未委任律師行之,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刑事第15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梁淑美法官洪乙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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