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60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
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95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王伯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書記官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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