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5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內埔加州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藍湘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彭革香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貴大樓管理規約及釋明債務人確為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巷○○號4樓之所有權人(請提出該建號建物之登記謄本供酌)。
㈡、提出債務人彭革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主管機關備查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文件及主委之名單報備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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