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五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呂郁斌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五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呂郁斌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啟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