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9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五號(現於屏東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選任辯護人 許瑜容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6月3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分別自94年9月3日、94年11月3日、95年1月3日,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甲○○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3月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聖涵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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