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60號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緝字第1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
理由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
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新臺幣四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嗣該被告於本院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四月七日行準備程序時均未到庭,且拘提未果,且因具保人之住所與被告相同,另以電話通知,卻因該號碼暫停使用而無法聯絡,有刑事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拘提報告、電話紀錄各一份可參,足證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黃雅君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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