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再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本院北港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港再簡字第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鍾貴堯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