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輔佐人甲○○○即被告之上列被告乙○○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七六○三號、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一三九八號)。茲查被告因現屬極重度植物人,意識昏迷,無法言語,日常生活均賴專業護理人員照料,不能到庭應訊等情,經本院函財團法人創是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臺北縣私立創世清寒植物人安養院查詢屬實,並有該院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創院(二)社字第九五○○四二函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附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黎惠萍法官郭惠玲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