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2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請求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有逃亡之事實,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予以羈押,茲聲請人以其姊姊罹患癌症,需要探視為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然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業經本院於95年3月8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2月,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且聲請人所據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並無法使前開羈押之原因消滅,復無同法第114條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故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希文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