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8號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五五八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出具現金一萬元(見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八六號偵查卷第四一頁反面之刑保字第九五○○○○六○號刑事保證金收據)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免予羈押。
三、茲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且拘提無著,有本院卷附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各一份在卷可稽,經通知具保人甲○○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應訴,應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孟皇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