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3年度營小字第88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八八七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八八七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
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簡易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黃欣怡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高世玉
法官黃欣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院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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