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簡字第三九三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林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