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五九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左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叁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壹拾元自民
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李桂英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