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3年度投簡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簡字第二九七號
  原   告 戊○○
        丁○○
        丙○○
        乙○○
  共同訴訟代  劉建成 律師
  理   人
  被   告  張峰嘉 即甲○○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
右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美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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