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簡字第二九七號
原 告 戊○○
丁○○
丙○○
乙○○
共同訴訟代 劉建成 律師
理 人
被 告 張峰嘉 即甲○○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
右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美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