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19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19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二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二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麗美豐原中正路郵局│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叁萬元│Q0000000││├─┼─────────┼─────────┼───────────┼────────┼────────┼──┤│2│ 陳世杰 │豐原中正路郵局│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壹萬壹仟捌佰元│Q0000000││├─┼─────────┼─────────┼───────────┼────────┼────────┼──┤│3│ 蔡麗琴台中商業銀行烏日分│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玖仟柒佰元│0000000│││││行│││││├─┼─────────┼─────────┼───────────┼────────┼────────┼──┤│4│ 林進義 │台中商業銀行烏日分│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柒仟伍佰元│0000000│││││行│││││├─┼─────────┼─────────┼───────────┼────────┼────────┼──┤│5│ 張鳳足台中縣大里市農會信│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壹萬伍仟元│0000000│││││用部│││││├─┼─────────┼─────────┼───────────┼────────┼────────┼──┤│6│大展熱處理股份有限│台中商業銀行東台中│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貳萬叁仟玖佰元│0000000││││公司 楊忠輝 │分行│││││├─┼─────────┼─────────┼───────────┼────────┼────────┼──┤│7│原傳汽車百貨商店復華商業銀行復興分│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肆仟貳佰伍拾元│0000000││││ 游天祺 │行│││││├─┼─────────┼─────────┼───────────┼────────┼────────┼──┤│8│ 張昭興 │合作金庫銀行烏日分│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捌仟玖佰元│0000000│││││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