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87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 律師被告宙○○被告卯○○被告辛○○被告庚○○被告丙○○被告黃○○被告玄○○被告癸○○被告丑○○
號被告酉○○○被告地○○
樓被告天○○
巷10弄被告午○○
樓之3被告戊○○被告戌○○
2被告A○○
號被告巳○○被告壬○○被告亥○○
2樓被告B○○被告未○○
號被告甲○○
5號2樓被告申○○被告宇○○○被告丁○○
巷3弄2被告乙○○
樓被告寅○○被告子○○前二十一人訴訟代理人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辛○○、庚○○、丙○○如同意系爭土地合併分割,請具狀或到庭陳明。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