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03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犯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連續涉犯竊盜犯行,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6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0月16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今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6年1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鄭吉雄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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