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簡字第2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簡字第28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一列關於「罰金柒萬伍仟元」之記載更正為「罰金新台幣柒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一列之「罰金柒萬伍仟元」應為「罰金新台幣柒萬伍仟元」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