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7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7161號債權人甲○○
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發票日為民國94年6月1日、同年9月1日及同年9月10日等3張本票分別之實際提示日期。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