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7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7377號債權人 宜誠麗都 領袖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確定之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二、具體陳明債務人係積欠自何時起至何時止之
三、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