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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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李東柏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