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08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1年1月31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