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41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㈡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調色盤化粧坊」,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應列出計算式)之證││明文件。│├───────────────────────────┤│㈢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財產增減變動表」,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2年(即自95年9月至97年8月,合計24個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2年(即自95年9月至97年8月,合計24個月)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繕本。│├───────────────────────────┤│㈤聲請人本人及配偶之「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95年、96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㈥聲請人有提出承租人為聲請人之租約,期間自民國97年5月1││日起,至100年4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8,000││元;惟上開租金未列為必要支出,是否漏列?應說明之;若││係漏列,應予補正後重新提出「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本。│├───────────────────────────┤│㈦聲請人於不可歸責事由欄敍及「育有2子」;惟於「生活必││要支出」及「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欄位卻未列計扶養││費,實情究係如何?應說明之。│├───────────────────────────┤│㈧最近三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㈨預納郵費850元(聲請人繳交之聲請費用1000元,約可供4位││債權人之送達郵資,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超過4位債││權人則每增加1位債權人暫以郵資170元計算。計算式:(9││-4)×17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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