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99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
(現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壬○○
(現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314號、第1330號、第1336號、第2295號、第2296號、第2380號、第2520號、97年度毒偵字第510號、第700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辛○○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累犯,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壬○○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累犯,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
一、辛○○前於民國91年間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1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1月7日,以92年度毒偵字第31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其入監服刑後,於93年3月23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而各於96年11月24日15時許、96年12月2日15時許,分別在彰化縣○○鄉○○路旁及彰化縣○○鄉○○村○○路○○號等處,以將海洛因加水混合後經由針筒注射手臂血管之方式,各施用海洛因1次。 嗣經警 先後於96年11月26日13時35分許、96年12月4日20時19分許依法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均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壬○○前於91年間曾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搶奪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前2案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1年4月確定,又於94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竊盜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2月確定,嗣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而其入監接續執行前開案件後,甫於96年6月6日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與辛○○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而於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時、地,竊取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得手。辛○○另與 賴萬吉 (業於96年11月20日死亡,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而於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時、地,竊取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得手。
三、壬○○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地,竊取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得手。
四、辛○○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於如附表三所示時、地,竊取如附表三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得手。
五、案經丙○○、 章施涼 、子○○、乙○○、庚○○、戊○○、 李振興 、 賴錫 應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彰化分局及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辛○○、壬○○於準備程式中,先就前揭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辛○○對於上揭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竊盜之犯行坦承不諱,被告壬○○亦對於上揭竊盜犯行坦承在卷;且經警先後於96年11月26日13時35分許、96年12月4日20時19分許依法採集被告辛○○之尿液送驗,結果均呈嗎啡陽性反應等情,有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各1紙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2紙附卷可稽;再被告2人所為上揭竊盜犯行,亦據如附表
一、二、三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時指證在卷,此外復有現場照片、監視畫面翻拍照片等資料在卷可參,足徵被告2人上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又被告辛○○前於91年間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1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1月7日,以92年度毒偵字第31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辛○○所為如事實欄一所示之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為如附表一、三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核被告壬○○所為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及附表二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辛○○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辛○○、壬○○間就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竊盜犯行,被告辛○○與共犯賴萬吉間就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竊盜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至被告辛○○所犯上開13罪間,被告壬○○所犯上開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之。再被告辛○○於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而其入監服刑後,於93年3月23日執行完畢;被告壬○○前於91年間曾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搶奪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前2案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1年4月確定,又於94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竊盜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2月確定,嗣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而其入監接續執行前開案件後,甫於96年6月6日行完畢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2份在卷可憑,則渠等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辛○○前即有施用毒品之紀錄,經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竟再度施用毒品戕害自身健康,及被告2人均值壯年,不思正當方式謀生,僅因缺錢花用,即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惟念及渠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渠等犯罪之手段、方法等一切情狀後,就渠等所犯各量處如主文及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定渠等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雨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行為人│時間│地點│竊取財物│被害人│宣告刑│││││││││├──┼───┼──────┼───────┼─────┼─────┼───┤│1│壬○○│96年10月9日│彰化縣花壇鄉長│鐵製水溝蓋│彰化市公所│均處有│││辛○○│11時許│沙村禾田巷520│1個│(保管人吳│期徒刑│││││號前││ 森全 )│4月│├──┼───┼──────┼───────┼─────┼─────┼───┤│2│壬○○│96年10月15日│彰化縣花壇鄉北│抽水馬達1│施涼│均處有│││辛○○│12時許│口村內溪二巷│個││期徒刑│││││208號前│││4月│├──┼───┼──────┼───────┼─────┼─────┼───┤│3│辛○○│96年9月30日│彰化縣秀水鄉鶴│汽車用電池│丁○○│辛○○│││賴萬吉│1時許│鳴村民意街528│4個││處有期│││││號前│││徒刑4││││││││月│└──┴───┴──────┴───────┴─────┴─────┴───┘附表二:
┌──┬──────┬───────┬─────┬─────┬────┐│編號│時間│地點│竊取財物│被害人│宣告刑│├──┼──────┼───────┼─────┼─────┼────┤│1│96年9月18日│彰化縣彰化市延│鐵製水溝蓋│子○○│有期徒刑│││14時許│平里埔內街314│1個││4月││││號前││││├──┼──────┼───────┼─────┼─────┼────┤│2│96年9月20日│彰化縣彰化市彰│鐵製水溝蓋│彰化市公所│有期徒刑│││12時許│水路33巷34弄22│3個│(保管人吳│4月││││之1號、22之2號││ 朝欽 )│││││、22之3號││││├──┼──────┼───────┼─────┼─────┼────┤│3│96年10月9日│彰化縣彰化市延│手推車1個│庚○○│有期徒刑│││11時許│和里埔內街32巷│││4月││││99號後方││││├──┼──────┼───────┼─────┼─────┼────┤│4│96年10月12日│彰化縣花壇鄉北│白鐵桶1個│戊○○│有期徒刑│││15時許│口村彰花路958│││4月││││巷臨38號前││││└──┴──────┴───────┴─────┴─────┴────┘附表三:
┌──┬──────┬───────┬─────┬─────┬────┐│編號│時間│地點│竊取財物│被害人│宣告刑│├──┼──────┼───────┼─────┼─────┼────┤│1│96年10月初某│彰化縣花壇鄉花│鐵板3塊│丑○○│有期徒刑│││日│壇村92巷42號屋│││4月││││前││││├──┼──────┼───────┼─────┼─────┼────┤│2│96年10月2日│彰化縣花壇鄉花│水溝蓋1個│彰化縣花壇│有期徒刑│││22時15分許│秀路91號對面││鄉公所(保│4月││││││管人甲○○│││││││)││├──┼──────┼───────┼─────┼─────┼────┤│3│96年11月初某│彰化縣花壇鄉花│鐵板1塊│癸○○│有期徒刑│││日│壇村中正路334│││4月││││巷49號││││├──┼──────┼───────┼─────┼─────┼────┤│4│96年11月25日│彰化縣花壇鄉南│鐵塊8個│ 蘇景宣 │有期徒刑│││15時30分許│口村 花秀路 152│││4月││││巷180號│││││││││││├──┼──────┼───────┼─────┼─────┼────┤│5│96年12月初某│彰化縣秀水鄉金│鐵板1塊│寅○○│有期徒刑│││日│興村番花路50號│││4月││││前空地││││├──┼──────┼───────┼─────┼─────┼────┤│6│96年12月11日│彰化縣花壇鄉金│農用噴霧器│己○○│有期徒刑│││16時許│墩村金城街60巷│1個││4月││││9號││││├──┼──────┼───────┼─────┼─────┼────┤│7│96年12月14日│彰化縣花壇鄉金│抽水馬達1│李振興│有期徒刑│││15時許│墩村金墩街6號│個││4月││││││││├──┼──────┼───────┼─────┼─────┼────┤│8│96年12月25日│彰化縣大村鄉大│鐵板1塊│ 賴錫應 │有期徒刑│││10時許│村村 茄苳路 1段│││4月││││24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