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債務人 吳桂綾 代理人 高啟霈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
3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淑敏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勞、健保費各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民國108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8年1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3.債務人應陳明實際居住地係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戶籍址,抑或陳報之新北市○○區鄉○路○段00號1樓之租屋址?若實際住所地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1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4.說明債務人暨其配偶、子女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5.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
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6.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7.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含配偶、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8.提出債務人配偶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9.說明債務人配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配偶及子女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0.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11.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2.說明債務人是否自營髮廊?其名稱、近5年平均每月營業額
若干?其目前營業狀況為何?並提出商業登記資料及營收相關證明文件。
13.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債務人所陳(有線電
視支出費、保險費支出)等款項非屬必要支出,至房租2萬元及電費2,500元部分,若均係為經營髮廊之用,而非個人之房租及電費,則此部分請應為收入之成本,請於收入項目扣除後列餘額後為收入,於支出剔除後提出更正支出明細表(含細目支出)。
14.說明債務人名下車號之AVF-2911車輛,目前所在位置?由何
人使用?並提出該汽車之行照及現行市價證明資料。如已報廢或註銷,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5.提出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明細表,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款項
之必要性及原因。又債務人居住在新北市,參酌新北市110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為新臺幣(下同)1萬8,720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積欠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萬元(已扣除勞健保費),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6.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7.提出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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