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偉信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455號),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77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偉信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緣陳偉信與 徐瑋琳 間有怨隙,於民國109年2月13日1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沿高雄市○○區○○路北往南往港後方向行駛,適遇徐瑋琳騎乘電動自行車在前方同向行駛,陳偉信竟基於傷害之單一犯意,在高雄市阿蓮區港後1-10號前,駕駛系爭汽車,先以右側車身從旁擦撞徐瑋琳所騎乘之電動自行車,致雙方人車掉落一旁之田中後,陳偉信承上開傷害之犯意,接續持其所有之水果刀1把(刀鋒約10至15公分)刺向徐瑋琳之右肩,復徒手毆打徐瑋琳之頭部,使徐瑋琳因此受有右肩深部穿刺傷(
3.5公分)合併部分肌肉撕裂、下背挫傷、頭皮挫擦傷合併血腫之傷害。嗣因路過之 郭新安 見陳偉信與徐瑋琳在拉扯,遂報警處理,經警據報於同日14時許,至高雄市阿蓮區港後1-10號處理,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陳偉信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徐瑋琳、證人郭新安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光雄長安醫院109年2月13日岡劉醫字第55982號診斷證明書、涉及刑事案件示意圖、現場照片4張、徐瑋琳傷勢照片8張、扣押物品照片10張、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4張、系爭汽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又被告於上開時、地,先後以系爭汽車擦撞、持水果刀及徒手傷害告訴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故應評價為包括之一行為,應論以接續犯。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與告訴人理性解決怨隙,卻以系爭汽車擦撞、持水果刀及徒手傷害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傷害,所為非輕,應予責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復參以其動機、手段、告訴人所受之傷勢,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衡及被告係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惕。
五、沒收部分: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持以傷害告訴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審理時供述明確(見警卷第5頁、審訴卷第91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本案被告用以傷害之工具即水果刀刀刃(即附表編號1之刀柄上刀刃)固未扣案,然本院斟酌水果刀刀刃乃一般日常生活常見之物,價值非高,且可輕易取得類同物品,對之諭知沒收就防止再犯之效果有限,難認有刑法上之重要性,故不予宣告沒收。
㈡又宣告前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
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規定。查被告駕駛系爭汽車擦撞徐瑋琳所騎乘之電動自行車,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供認在卷,則系爭汽車及鑰匙(即附表編號2、3)可評價係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本院考量刑法沒收犯罪工具之目的,主要是在避免行為人持該工具再行犯罪行為,而汽車、鑰匙乃一般日常生活常見之物,可輕易取得類同物品,對之諭知沒收就防止再犯之效果有限,難認有刑法上之重要性,是亦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㈢末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係告訴人徐瑋琳所有,非被告所有之物,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本案經檢察官黃聖淵提起公訴。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昱良附錄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刀柄│1個│├──┼──────────┼────┤│2│車牌號碼0000-00號自│1部│││小客車││├──┼──────────┼────┤│3│車牌號碼0000-00號自│1組│││小客車鑰匙││├──┼──────────┼────┤│4│電動自行車│1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