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3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4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3罪,並於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1年5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本件聲請合於規定,並以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為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洪嘉慧附表:
┌─┬──┬──┬────┬─────────┬─────────┬────┐│編│罪名│宣告│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刑/│(年月日)├────┬────┼────┬────┤備註││││有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徒刑│││(年月日)││(年月日)││├─┼──┼──┼────┼────┼────┼────┼────┼────┤│1│竊盜│5月│98.10.24│本院99年│99.03.16│本院99年│99.04.12│編號1至3││││││度審易字││度審易字││所示3罪││││││第495號││第495號││曾定執行│├─┼──┼──┼────┼────┼────┼────┼────┤刑1年5月││2│竊盜│6月│98.10.28│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竊盜│9月│98.11.03│同上│同上│同上│同上││├─┼──┼──┼────┼────┼────┼────┼────┼────┤│4│毒品│9月│98.10.26│本院99年│99.03.12│本院99年│99.03.29││││危害│││度審訴字││度審訴字││─│││防制│││第364號││第364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