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罰金刑部分,因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自無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前段規定合併執行;又沒收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應併執行之,故不必定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明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槍砲│毒品(持有二級)│├──────┼─────────┼─────────┤│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併│有期徒刑1年6月│││科罰金新台幣8萬元││├──────┼─────────┼─────────┤│犯罪日期│95年間至97年12月6│98年1月5日│││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6號│第2493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208號│98年度訴字第634號││事實審├──┼─────────┼─────────┤││判決│98年6月23日│99年1月11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208號│98年度訴字第634號││判決├──┼─────────┼─────────┤││確定│98年7月22日│99年2月1日│││日期│││├───┴──┼─────────┼─────────┤│備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