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97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零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止,按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玖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9714號)
(一)緣債務人 黎雅婷 前就讀能仁家商邀同債務人 黎添春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75,08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黎雅婷自98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75,080元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