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9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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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九八四號
原 告 保證責任臺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邀被告甲○○為共
同發票人,以共同簽發本票一紙為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二十九萬元,
清償日為九十年三月三十一日,並約定以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五計息,若逾期
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自逾期日起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