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交簡字第40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四О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六○八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坦承飲酒,⑵酒精濃度測試值一紙、⑶台南市警察局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測試觀察職務報告各一紙可稽,被告雖否認其飲
酒已影響安全駕駛,惟按參諸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
零點五五毫克者,其駕車肇事率為正常人之十倍,有法務部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
法八八檢字第一六六九號函可稽,被告飲用酒類,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份測試值
已高達每公升0.六六毫克,有測試紙一紙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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