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店補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天母鉅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國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明添 間請求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722
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