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何忠銘
被 告 王順景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旗簡字第3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
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惠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柒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玖萬壹仟肆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電
腦帳單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
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為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