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南小字第111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557元及自民國98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4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5月21日至原告醫院醫療,
總計積欠急診醫療費新台幣(下同)35,557元,迭經原告催
討,迄未償還,依法被告自應給付該費用及法定遲延利息等
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所述相符之病歷索引查詢
單、醫院收據及催收紀錄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
,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之調查,可信原告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依醫療收據及病例索引,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4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敏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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