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660號
原 告 壹鈞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科特區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