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現金卡
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3,23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