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80號
原 告 政欣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黃雅玲
訴訟代理人 陳錦華
被 告 曾正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0日上午11時1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翁挺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580號
原 告 政欣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黃雅玲
訴訟代理人 陳錦華
被 告 曾正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0日上午11時1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