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140號
原 告 林各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奇興設計開發顧
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17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20,000元,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5,1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