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833號
原   告  李佳純
被   告  朱建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係設籍新北市板橋區,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
個人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為憑,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
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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