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潮小字第19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被 告 周昊辰 即周玗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捌仟壹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
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
臺幣伍佰元之逾期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