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7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文宗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