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名人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可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7年6月1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
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
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7年7月1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
院收費答詢表查詢乙紙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