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小字第24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被   告  林沂臻林桂英
上列當事人102年度花小字第24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張永田
    通 譯 盧冠宇
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詳如報到單。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2,598元,及其中48,517元自民
國97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張永田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
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張永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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