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51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梁化吉
湯鵬縉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耀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梁化吉、湯鵬縉雖分別以其居住於桃園縣
、宜蘭縣為由,聲請本院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惟依相對人即原告主張本件被告侵權行
為地係在臺北市○○○路,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
之規定,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本院就本事件自有管轄權
,聲請人聲請移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
轄,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香伶